OASIS技术委员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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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及元数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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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定义

二. 技术委员会

三. 标准批准程序 四. 标准程序中的理事会干预

一、定义

  • “已批准的勘误表”必须具有如第3.5条所述意义。
  • “章程”指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文件,由成立技术委员会所决定中包含的条款,如第2.2条所述,如第2.1.1条所述有可能被修改。
  • “委员会草案”指被技术委员会批准的临时文件,详细说明见第三部分。
  • “委员会规范”指完成公开审查并获得技术委员会批准的公开审查草案,详情见第三部分。
  • “会议召集人”指组织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符合条件人员,详情请见第2.3条。
  • “符合条件人员”指一类人,主要包括具有OASIS成员资格的个人、OASIS组织成员的雇员或指定人以及其他被OASIS理事会指定的人。
  • “勘误表”指不属于实质性修改的一系列对规范做出的或提议的修改。
  • “绝对多数票”指的是在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投票中超过50%(也就是多于一半)的投票人员投赞成票。不管参加的投票人数有多少。缺席人员不计。比如,在一次技术委员会投票中有20位投票者,那么至少要有11位投赞成票才可通过。
  • “联合委员会”指多个技术委员会为了他们在技术作品上的合作交流而联合成立的委员会。
  • “请假”指第2.6条所述意义。
  • “会议”指有技术委员会召集并提前安排日程的会议,详情见第2.10条。
  • “成员”指一个被允许订阅技术委员会邮件列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讨论会, 出席并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并为技术委员会作出贡献的符合条件人员。成为技术委员会成员程序,请见第2.4条。
  • “最少成员数”指技术委员会的5位投票成员(或者即将成立的技术委员会的5位符合条件人员)代表至少两个成员组织。
  • “标准化条款”指OASIS知识产权政策条款中所述意义。
  • “标准化引用”指实施者必须遵守的一个规范中引用的其它文件或者材料,以保证与规范中标准化条款保持一致。
  • “OASIS标准”指如第三部分所述,由技术委员会提交并经过评审且获得OASIS成员批准认可的委员会规范。
  • “OASIS 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指的是参与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事宜的个人或代表OASIS的人。
  • “观察员”指订阅技术委员会邮件列表、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但不允许参与技术委员会邮件列表讨论、不参与技术委员会会议和发言或不在技术委员会投稿的符合条件人员。成为观察员的程序请见第2.4条。
  • “公众”和“公开”指的是所有的人,不管是不是OASIS成员。
  • “公开审查草案”指已经被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将要接受公开审查的委员会草案。详情请见第三部分。
  • “法定人数”指必须参加会议的是技术委员会投票成员人数,以便做出决议和决定。OASIS技术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投票成员过半数(超过一半)。
  • “具有法定人数的会议”指的是参加会议的人数够法定人数。
  • “决议”指由技术委员会、附属委员会或者联合委员会投票通过的决定。决议需过半数投票通过,此程序中要求必须绝对多数或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除外。
  • “简单多数投票”指投票中赞成的票数多于否决的票数。不计弃权票数。比如说,有20位参加投票,有7票赞成,4票否决,那么就表示此方案通过。
  • “规范投票”指技术委员会内部为批准任何文件作品的技术内容而进行的投票,如:委员会草案的批准,启动公开审查,委员会规范的批准或者委员会规范提交给OASIS以成为OASIS标准的批准等。
  • “附属委员会”(SC)指技术委员会的一部分成员以小组的形式为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供建议。
  • “特殊多数票”指技术委员会的投票中至少三分之二会投票成员投赞成票且少于四分之一的投票成员投反对票。这些赞成与反对票数的具体票数由投票成员的总人数决定而不是出席会议的投票人数。不计弃权的人数。比如,在一个技术委员会中有30个投票者,要通过一项决议至少20个投票者必须投赞成票,但是如果8个或者多于8位投反对票,那么这项决议就不能通过,所有必须“特殊多数票通过”的投票活动必须由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者操作。
  • “实质性修改”指根据应用和执行需求对规范进行修改或者重写。
  • “技术委员会”(TC)指根据OASIS 技术委员会程序规定由至少最少成员人数组成和运行的团体。
  • “投票成员”指在技术委员会中有投票权的技术委员会成员。获得投票权的过程,请见第2.4条。
  • “工作草案”是没有获得技术委员会任何级别批准的任何版本的规范或者其他文件。

二、技术委员会
2.1. 技术委员会讨论组
至少由3位符合条件人员组成的任何团体,为成立一个技术委员会,通过提交以下材料给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者,启动公开讨论组:
(1) 讨论组名称,此名称不能与技术委员会本身使用的名称相同
(2) 对将要进行讨论的技术委员会活动范围进行一个初步的阐述。
(3) 提议创建讨论组的三位或者三位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会籍。
(4) 讨论组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在提交后的15天内,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将给成员提供这些材料并召集他们参与讨论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提议成立技术委员会,如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申请条款中所述。
讨论组目的仅限于评估建立一个新OASIS技术委员会的益处及定义一个或多个新OASIS技术委员提案。讨论组所有成员都可订阅讨论内容。讨论组在召集参与书发布后60天内自动关闭。
2.2. 技术委员会构成
任何达到最少成员人数要求的团体在提交以下材料给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后,可以成立技术委员会。这些材料必须以纯文本格式、以英文撰写及电子版格式提供。除以下所列材料之外,提案中不需要包含其它信息:
(1)仅包括以下条款的技术委员会章程:
(a) 技术委员会的名称,此名称不能与以前的OASIS技术委员会名称重复,也不能包括非OASIS所有的商标或者服务标志。提议的技术委员会名称必须经过委员会管理员的认可,不能产生歧义或取不相称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说明用来表示该技术委员会的简称(或者用首字母组成)。
(b)成立委员会的目的,包括说明要解决的问题。
(c)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其必须与OASIS的使命密切联系,并且要明确界定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说明如何确定委员会的工作何时完成。工作范围可以参考现有特定投稿作品为起点,其他的投稿作品可在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上或会议之后由成员提交。这些投稿作品必须是委员会成员认为的,在平等的基础上推动原有作品的不断进步。
(d) 可交付使用文件清单,及其计划项目完成日期。
(e) 技术委员会选择采用的知识产权模式。
(f) 作品预期对象和用户。
(g) 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活动使用的语言。
(2) 关于技术委员会启动时的非标准化信息,主要包括:
(a) 分析其它OASIS技术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正在进行的相同的或者相似的作品,分析在同一领域里为什么还有其它作品的需求?提案的技术委员会怎样才能做到与众不同?与这些组织之间可以取得怎么样的合作?
(b) 提案人预期技术委员会现存的技术投稿作品列表。
(c) 提案作品标题及技术委员会将要开发的规范的首字首缩写名称。
(d) 第一次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是电话会议还是面对面会议,会议的发起人是谁。技术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如果是电话会议或者其它电子媒介会议,必须在其宣布成立后的30天内举行。如果是面对面会议,则需在宣布成立后的45天内举行。
(e) 此年度计划的会议日程是安排在技术委员会成立后还是最后可交付文件计划提交的日期之后?哪个日期在前,就什么时候举行会议。
(f) 那些支持这个提案并致力于章程和计划会议日程的成员姓名,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会籍。
(g) 会议召集人姓名,会议召集人必须符合条件人员。
在提案提交后5天内,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人员要么驳回此提案,并详细说明提案哪些地方不符合要求,要么发布可见的公告邮件列表形式(或等同方式),发送提案通知给提案人及OASIS成员,开展意见征求。
通知宣布将接受自通知贴出后14天内所有意见,并在这14天中的4天向会议召集人、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和希望参加会议提案人宣布会议的日期。其他OASIS成员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
提案团体可以在提案提交后28天内的任何时候对提案进行修改(除了提案人名单不能修改)。在第28天的时候,提案团体必须公布公开审查中提出的建议/问题及解决方案的说明。
在提案提交后的30天内,如果说明已经公布,提案团体提交的最终版本符合规定要求,那么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公布此提案、会议召集书和宣布举行第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会议召集人和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在40天内必须公布相应提案。
2.3. 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在距离会议举行日前至少15天,想参加第一次会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必须使用OASIS 提供的方法注册为成员,并说明他们是否想取得投票权。在会议前的15天,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会通知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中的准成员,获取他们是否有参选技术委员会主席的意向。
如果符合条件人员就是OASIS成员组织的雇员或指定人,那么他第一次作为代表必须与会议召集人和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确认其可以成为技术委员会的成员。
每位符合条件人员通过注册和确认后,就会随着第一次会议的召开而成为技术委员会成员。每位经注册、已申请投票权并经确认、出席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符合条件人员,随着此次会议的召开,就成为了技术委员会的投票成员。注册参加却没有出席第一次会议的人,要想成为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会议后通知技术委员会主席。详情请见第2.4条。
技术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必须按公告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举行。任何首次会议时间和地点的变更,会议前注册过想参加会议的符合条件人员没有参加电话和其他电子会议都可能受到如4.2节里描述的申诉。
在技术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中必须有至少规定的最少成员数成为投票成员,否则,就认为技术委员会的启动失败而被撤消。
在第一次会议上,技术委员会的第一件任务就是必须在投票成员提名的人员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主席一旦确定,会议召集人的职务即结束。
2.4. 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和参与资格
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是针对个人而不是组织而言的,这种资格是不能转移的。
观察者:符合条件人员可以通过OASIS提供的方式注册成为技术委员会的观察员。如果符合条件人员是OASIS成员组织的雇员或指定人,那么第一次作为组织的代表时,必须通报其已经申请成为观察者。观察者不属于技术委员会成员,所以不需要保持符合条件人员身份那样以出席和参与要求来保持观察者的身份。
成员:在首次会议后的任何时间,符合条件人员可以通过OASIS提供的方式注册成为现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如果符合条件人员就是OASIS成员组织的雇员或者指定人,那么第一次作为此组织的代表时,必须经技术委员会主席和管理员确认其已经是技术委员会的成员。经委员会主席的确认后,此成员才可以作为技术委员会的代表,第一次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够满足下列要求的成员可以在技术委员会中具备投票资格。
投票成员:在技术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后,成员可以在参与的第二次连续会议结束时获得投票权,如果在成为成员后的60天内没有召开第二次连续会议,那么此成员在第60天后自动获得投票权。
投票成员应该积极能与在技术委员会活动以保持其投票权。在举行会议的技术委员会里,投票成员如果连续两次会议缺席,在第二次缺席的会议结束时即丧失其投票权。对于那些仅采取电子投票的标准化规则来操作的技术委员会,如果其投票成员连续两次没有进行规范投票,其投票权将第二次电子投票结束时丧失。
丧失投票权的成员可以通过连续参加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两次会议(如备忘录中所记录)重新取得投票权,即在其参加的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重新取得投票权,如果在丧失投票权的60天里没有召开到2次会议,投票权将在第60天后重新取得。不举行会议的技术委员会,其成员要重新取得投票权,可以向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其投票权在申请提交后的60天后生效。
投票成员丧失其投票权后仍然是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投票权丧失时会接到委员会主席的通知,但并不一定所有投票权的丧失都会通知。
2.5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终止
除第2.6条所述,OASIS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将终止。
(1) 如技术委员会成员通过通用邮件列表方式给技术委员会发出其退出通知,那么就认为其已退出技术委员会。
(2) 特殊原因丧失符合条件人员身份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关系的改变,其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将保留15天,在此期间内,个人会员可以申请请假或重新获得其成员资格。如果没有申请重新获得符合条件人员身份,成员会在丧失其符合条件人员身份的第16天或在第2.6条所述的请假期限结束时丧失其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OASIS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其在委员会中的投票权、附属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在联合委员会中代表技术委员会的资格也将自动终止。
2.6请假
每个OASIS技术委员会的投票成员每十二个月至少可以请一次假。在请假期间,如第2.4条所述,投票成员没有参与资格。每十二个月的第一次请假可向技术委员会主席提交申请而自动获得。委员会主席必须在下次会议的备忘录上公布所有请假情况,以便通知技术委员会。
在任何十二个月内,准予请过一次假的投票成员可以申请再请假一次,但是要经技术委员会正式的决定方可批准。
准予请假的技术委员会投票成员请假期间,在技术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中没有投票权;其投票权在其请假结束后立即恢复。
请假时间的长短必须在投票成员申请假期之前说明,不能超过45天。请假的开始日期必须在请假申请提交给技术委员会主席的七天之后;在指定日期、假期开始后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或附属委员会第一次会时开始时、或者假期开始后的第一次电子投票开始时,以上三种情况的时间哪个在先,假期便在哪个时间结束。
2.7. 技术委员会主席
每一个技术委员会必须有一个主席,只有成员或者投票成员才有资格成为主席或者副主席,技术委员会主席在第一次会议上经选举产生,且必须绝对多数赞成通过。如果技术委员会没有主席,那么委员会所有事务在新的主席选举产生前都必须暂停。
技术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可以分给一到两个副主席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主席与副主席共同承担主席的职责和义务。在此技术委员会程序中,任何给委员会主席的通知同时必须给副主席。
技术委员会主席可能被理事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的特殊多数票通过后而免职。对于那些有副主席的技术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免除可能是分开的,也可能同时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为技术委员会存在主席位置空缺:(1)主席,一位或两位副主席被免职;(2)主席,一位或两位副主席辞去职务;(3)主席,一位或两位副主席不再是技术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主席空缺的填补由技术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只要主席在位,技术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间投票选举副主席或者让副主席的位置空缺。任何技术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都必须绝对多数票通过,且不管有多少候选人,赢得选举的人必须是绝对多数票通过。
请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主席、副主席及其它技术委员会成员。只是委员会主席在申请非紧急假期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OASIS管理员和技术委员会。
2.8 技术委员会透明度
所有技术委员会及其相关附属委员会资源的官方版本,包括网页、文档、邮件列表和其他讨论记录都必须保存在OASIS指定的设备上。技术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不能从事OASIS未指定的活动,比如官方事务行为、技术研讨、文档保存、在服务器和系统中保留网页等。技术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所有的网页、文档、电子投票和电子文档都必须向公众开放。
邮件列表 每个技术委员会在成立时,都会获得一个通用的讨论邮件列表及方法以收集公众意见。技术委员会成员、有投票资格的成员以及观察员都必须订阅此邮件列表。
技术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决议的记录都必须在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中公布。所有官方交流和探讨都必须通过技术委员会邮件列表进行。在技术委员会存在期间所有的电子邮件列表都必须存档,所有存档的电子文档都必须为向公众开放。
技术委员会公众意见箱的目的是收集公众意见而不是公众讨论。意见应该公开并提交给一个或两个技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技术委员会主席。技术委员会没有必要对意见做出答复。技术委员会成员对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必须通过委员会的通用邮件列表提交,非技术委员会成员包括公众的意见则必须通过委员会的意见箱提交。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的意义一律不予接受。
网页: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给技术委员会提供一个公众可访问的网站。技术委员会必须保证及时更新网站上的以下信息:技术委员会名称和章程;常用的规定和采用的其它程序;会议日程;预期可交付使用及交付日期;成员名单;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及其它职位如秘书、编辑等等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附属委员会名单及其可交付使用的材料及成员名称;技术委员会已完成文件及草案文档库的链接和技术委员会规范的最新版本的链接;技术委员会选择采用的知识产权模式的链接。
公告: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制作一个关于技术委员会公告的公众档案发布目录。任何符合条件人员可以订阅此目录。任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重要变化,都应该归入公告目录;这些变化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委员会构成;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启动公开审查;委员会规范的批准;技术委员会提交以批准为OASIS标准;提交批准OASIS标准的通过和驳回;启动或终止参与联合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的撤消。
2.9 技术委员会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操作应符合《罗氏议事规则》最新修订版(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则与技术委员会程序、OASIS知识产权政策、OASIS规章制度、其它理事会通过的政策或法律规定一致或不冲突。技术委员会的持续时间应该被看作是单阶段的。技术委员会正式的活动应该符合相同的规定,不管这种活动是在何种语言环境下发生。
常用规定的采用应该由技术委员会绝大多数赞成通过。技术委员会不会采用任何与OASIS理事会批准的政策相抵触的常用规定或其它与知识产权、法定人数要求、成员、投票、参与或其它。常用规定必须知悉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并在技术委员会网页上公布,如果此规定与OASIS政策相抵触的话,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将不予考虑。
2.10 技术委员会会议
技术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必须使用OASIS电子协商工具召集和安排时间。用这种方式来安排和召开会议可以避免正在进行申诉的成员参加。会议有可能以技术委员会所有成员都能参与的方式进行,如面对面、通过电话会议或其它电子媒介。会议情况必须记录并发送给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的成员以及在技术委员会网页上公布。
与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时,那么此次会议上不会做出任何决定;所有的与会人员可以作为一个“全体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做出报告给全部的委员会,如《罗氏议事规则》最新修订版中所述。出席的人数必须在会议备忘录中记录。与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时,为成员的增加、维护或取消投票权,仍需计算出席的人员。
2.11 技术委员会章程说明
技术委员会为消除歧义或精确章程中所述的定义范围而详细说明其章程。技术委员会不会加大或以其它方式改变其作品所述的范围。只有在新的可交付使用的文件通过时,可交付使用文件的目录才可能扩大其范围。
说明的批准需要技术委员会绝大多数票赞成通过方可生效。章程的说明不能早于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出现。技术委员会主席将通知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已经对章程做出详细说明,然后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组织进行投票。
如果提交的说明不符合OASIS政策,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有可能阻止此说明进入投票程序。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在15天内开始进行投票或者驳回此说明的投票要求并解释驳回原因。章程的说明在技术委员会批准和公告之后方可生效。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如第2.8条所述公布其批准的章程更改,技术委员会所发布的可修改的对公众透明的版本(如网页)出应该及时更新。
2.12 技术委员会的重组
技术委员会为扩大技术委员会范围可以重组。重组后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保留以前的名称,前技术委员会的邮件列表、文件档案、网页等也可以并入重组的技术委员会。但是,任何前技术委员会的投稿作品都必须重新投稿。
重组不可以改变技术委员会采纳的知识产权模式;如果必须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模式,那么就必须成立一个新的技术委员会(有不同的名称)。
重组技术委员会的提案必须提交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此提案除了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和知识产权模式应与前技术委员会一致之外,其它各方面都应与新技术委员会的提案相同。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在收到提案之后的15天之内回复提案人,如果提案符合要求,就可以安排投票。重组的批准需重组技术委员会的特别多数票赞成通过。
投票批准后,技术委员会管理员会像公告新技术委员会一样公告重组的技术委员会。重组的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也会像限制新的技术委员会成员那样受到限制。前技术委员会将在重组技术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之前的一天撤消。决定成员参与义务的时间应从重组的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始重新计算。
2.13 技术委员会投票
除此程序中特别申明外,技术委员会投票需简单多数通过才可以。所有需专门多数通过的技术委员会投票必须在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监督下进行;技术委员会主席将通知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哪次投票需专门多数票通过,并通知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来组织和监督此次投票。
投票要求:技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有投票权或者支持投票活动,必须在一次投票活动开始时拥有投票权,以便在此投票活动中投票。每次技术委员会参与投票的成员只计一票。技术委员会中的组织参与投票。对于不能在技术委员会投票的组织,不能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
电子投票:技术委员会可以举行电子投票,使用技术委员会普通电子邮件列表或者OASIS提供的公众档案电子投票设备。进行电子投票最少持续七天;如有特殊情况,技术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较长的时间。任何以电子投票方式进行的有关规范的投票,必须允许每个投票人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开始一次电子投票必须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中决定,除非技术委员会已经采用允许以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的方式进行的常用规定。如已采用这样的常用规定,那么以邮件列表方式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支持并在此邮件列表基础上讨论实施方案。
2.14 技术委员会附属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经决议可创立附属委员会。决议必须记录,必须包括会附属委员会的名称、创立目的、可交付使用的文件目录、主席的姓名。所有以上资料都必须纳入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符合OASIS政策。
除属委员会的可交付使用文件只能提交给技术委员会。附属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首先是技术委员会的成员。技术委员会的观察员可以成为附属委员会的观察员,但是如果没有成为技术委员会成员时,也不可以成为附属委员会的成员。一个附属委员会成员可能退出附属委员会但仍然保留其技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2.15 技术委员会的撤消
技术委员会的撤消应由绝对多数票批准、OASIS理事会决议或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撤消。
如果技术委员会已经完成其章程所列的可交付使用文件而且没有增加新的可交付使用文件,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撤消此技术委员会。
当一个技术委员会没有举行过一次符合法定人数的会议或每六个月内未进行任何规范方面的投票;或者其成员已减少到最低要求数量;或者在其章程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其应交付使用的文件;或者其章程所述目标无任何进展,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可能撤消此技术委员会。
2.16 技术委员会合作
技术委员会之间的合作通过自愿组成联合委员会(JCs)实现。
联合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多个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活动的合作,联合的委员会之前仅为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不相互提交使用文件。技术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遵守其参加的联合委员会的决议。
联合委员会经至少两个以上OASIS技术委员会主席的提议而成立。提议的所有技术委员会主席为合作提案人。提案必须是清楚文本格式的英文电子版,提交给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具体包括以下信息:
(1) 联合委员会名称:不能与其它OASIS联合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重名。
(2) 成立目的:必须与OASIS和成员技术委员会的使命有密切关系。
(3) 联合委员会进行活动时使用的语言。
(4) 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及举行方式(亲自参加、电话会议或其它电子媒介)。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如以电话或电子方式举行,那么会议的时间必须在其宣布成立的至少三十天以后;如果是亲自参加方式,那么必须在宣布成立后最少45天。
(5) 联合委员会会议日程。
(6) 联合委员会中成员技术委员会的名单。
(7) 姓名、电子邮件地址、一个或两个代表技术委员会的会藉;如果提案中没有指定人,那么可以代表多个技术委员会。
(8) 联合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姓名。
(9) 会议主办人姓名,如果有的话。
在提案提交后的15天内,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通知OASIS成员联合委员会的成立,或者驳回成立联合委员会的要求并说明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提案提交后,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必须为联合委员会制作电子邮件列表。
提案中没有指定的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参加联合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但是必须在此会议举行前的15天通知会议召集人其派代表参加的意图,可以派一到两人代表参加。
没有参加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申请成为联合委员会成员,只要发送申请给联合委员会主席就可。联合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做出批准或驳回的回复。如果批准技术委员会申请成为成员,此技术委员会必须在回复的45天内派代表参加比赛联合委员会会议或者如果这段时间没有举行会议,就参加接下来的第一次会议。如果成员申请被驳回,那么申请的技术委员会可以向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提起申诉。
联合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必须选择出一位主席。主席选出后,会议召集人的职位即终止。
联合委员会的成员就是技术委员会。每个技术委员会可以派一到两人参加联合委员会会议,但是每个技术委员会在投票中只占一票。一人不能代表多个技术委员会参加联合委员会会议。技术委员会在联合委员会的代表会列入联合委员会的邮件列表。
为保持其在联合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技术委员会必须派代表参加三次连续会议中的两次以上;否则,联合委员会主席会通知技术委员会主席;如果技术委员会的代表没有参加接下来会议,那么其联合委员会成员资格将被撤消。
联合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成员技术委员会的代表。不代表成员技术委员会的符合条件人员可以作为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委员会的会议。
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可以撤消在六个月内没有举行过任何会议或者没有进行过任何通过电子媒介的讨论会,或者成员少于两个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可以通过成员决议而撤消。
2.17 知识产权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运作应符合OASIS知识产权政策(IPR)。
正如OASIS知识产权政策所述和所要求的那样,公开声明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将在技术委员会网页上公开并通过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通知技术委员。技术委员会对知识产权公开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不下任何结论。
如OASIS知识产权政策所述,投稿时,仅提供URL链接或者其它文件的引用是不够的,必须将作品发送给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或通知投稿作品已提交到技术委员会文件库;投稿的作品必须转换成电子格式并提交技术委员会通用邮件列表或文件库。技术委员会无需回复其投稿作品是否已收到或采用。
2.18 规范的质量
所有技术委员会的文件或者其他文档,包括由任何级别认可的规范,都必须使用OASIS文件的命名方案,必须注有OASIS版权所有的通知。所有公文都必须使用OASIS的文档模板。任何规范的名称不能使用OASIS没有拥有的商标和服务标记。
任何得到技术委员会任何级别认可的规范都必须列出此规范开发参与者的名单。这个名单首先由技术委员会主席编辑,然后根据需要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名单进行添加或删减。
任何得到技术委员会任何级别认可的规范都必须明确指出规范中每个对文档的引用或者对制造物的引用都是标准化引用。
可编辑格式的技术委员会文档,其所有版本都必须提交到技术委员会的文档库。技术委员会工作草案可以使用任何格式(即可以使用任何应用软件)。所有得到技术委员会认可的文件版本(也就是委员会草案、公众评议草案和委员会规范),必须使用可编辑源码、XHTML和PDF格式提交到委员会的文档库。所有被技术委员会公布的链接都必须使用XHTML和/或 PDF格式并保存到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库中。
不管是包含内容还是参考内容,必须保证所有图表和XML实例的质量,包括其片段。所有表达的内容都必须有效。所有机器可处理的图表、XML实例等,都是规范的一部分,必须有其各自文件名、清晰的文档格式。
尽管任何由多个部分组成的规范只能使用一个规范名称和版本号,但是每一个规范还是可以由任意数量不同类型的文件组成。不管这些组成部分的数量和状态是怎样的,规范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经技术委员会投票通过。如对此规范做出任何修改,就需要重新设置其版本和版本号,除非是说明其批准状态及批准日期的标题页和页脚的修改,标题页和页脚的修改必须在规范批准后方可进行。
2.19 现行技术委员会的应用
此技术委员会程序在其应用时仅适用于先前已经成立的技术委员会。

三、标准批准程序
3.1 委员会草案的批准
技术委员会可以在一个规范发展的任何阶段批准此规范为委员会草案。委员会草案的批准应该由技术委员绝对多数通过。技术委员会可批准一个规范、并可能多次修改之后重新批准其为委员会草案。
3.2. 公开审查
在技术委员会批准其委员会草案为委员会规范之前,此技术委员会必须对此作品组织一次公开审查。技术委员会决定为一个规范是否进行公开审查时应由绝大多数票数通过方可进行。批准进行公开审查的委员会草案称之为公开审查草案。公开审查必须由技术委员会管理员通知OASIS成员邮件列表和选择的其它公众邮件列表中的所有组织或人员;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同时应该发表一个关于知识产权公开的声明。
非技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必须通过技术委员会存储公众意见的设备来收集;不接受任何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的意见。技术委员会跟踪收到的意见及其处理。
公开审查草案在公开审查过程中不可修改。如果规范不得不修改时,必须立刻终止公开审查,待修改后重新提交。
技术委员会可能会进行多轮的公开审查(即:同意发送委员会草案给公开审查团,收集意见、修改规范等。)规范的第一次公开审查必须持续至少60天,随后的评审也必须持续至少15天。每次公开审查后规范作出的修改必须在下一次评审时明确,并对上次修改范围作出规定。在开始新一轮评审之前,必须重新提交为委员会草案,技术委员会重新批准其进行公开审查。
不管因公开审查意见还是成员意见的结果,引起公开审查后规范有实质性的修改,则技术委员会必须进行另一轮公开审查。规范在进行公开审查期间没有可引起实质性修改的意见提出后,规范才有可能被技术委员会批准为委员会规范。
3.3 委员会规范的批准
公开审查草案的公开审查之后,技术委员会可能批准此草案为委员会规范。委员会规范的批准需要特别多数通过方可批准。技术委员会主席应通知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准备为规范的批准投票,并给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提供规范的可编辑版本的地址。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安排实施批准委员会规范的投票。
3.4 OASIS标准的批准
与委员会规范的批准同时或稍后进行,技术委员会可以特别多数票决定是否提交委员会规范给OASIS成员,由OASIS成员批准此规范为OASIS标准。技术委员会要作出提交此规范的决定,其主席应当给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提交以下材料:

  1. 技术委员会文件库中已批准的委员会规范的链接及此规范的相关补充文件,以上材料必须都应用OASIS模板格式。在此规范批准为委员会规范和提交OASIS审核批准为OASIS标准之间,此规范不可修改,除非是注释其批准状态和日期的标题页和页脚;
  2. 委员会规范所有文件的可编辑版本;
  3. 技术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包含的所有图表及XML实例的证明,不管属于内容还是参考,包括:片断、完成稿和有效说明;
  4. 此规范的明确英文摘要;
  5. 关于此规范与其它OASIS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发展组织类似作品关系的说明;
  6. 至少三个OASIS成员组织成功使用此规范的证明;
  7. 公开审查开始和结束日期、公开审查通知的链接、公开审查期间所有意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报告的链接;
  8. 批准规范为委员会规范的投票报告和结果包括投票日期和投票链接;
  9. 投票的报告或链接以及所有早先收到的使规范标准化的意见,和其技术委员会对每条意见的处理结果;
  10. 提交规范的技术委员会向公众开放的意见档案文件的链接;
  11. 一个或多个没有投票同意批准此委员会标准的成员的报告链接,此报告包含成员投票反对规范的原因说明或成员认为此规范的实质性修改没有通过公开审查的说明,或者主席出示的没有此类报告的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于每月的15日提交给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技术委员会管理员会在当月底前完成行政审核程序并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及正确。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将被驳回,然后再次提交。
在技术委员会提交规范给技术委员会管理员进行行政审核程序之后,在投票开始之前,技术委员会可能会在任何阶段以特别多数票决定撤消此规范的提交。在材料提交给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后,包括勘误表或正误表之内的所有提交材料都不能有任何形式的修改或改变。在委员会规范提交给OASIS委员会批准之后,不允许对其勘误表、正误表或其它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如果必需修改时,就必须由技术委员会撤消其提交,经校正之后再重新批准为委员会规范,然后再重新提交批准为OASIS标准。技术委员会可能会采纳委员会草案或委员会规范的任何修改意见,但是在修改意见纳入与委员会草案或委员会规范之前,技术委员会不会进行任何批准程序。
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在下月的第一天递交其审核意见给OASIS成员。那么接下来的15天里成员可熟悉提交材料。投票在第16天开始。OASIS组织成员的投票代表在熟悉材料期间就有资格投票,但是必须在此月末才可提交其票数。
在批准OASIS标准投票时,每个OASIS组织成员只计一票。计票必须以OASIS提供的公共档案电子投票设备进行。在投票期间票数就向公众公开,可能在投票期结束时会有变化。标准批准的投票结果应在投票期结束后的七天之内向成员和技术委员会公布。.
如果在投票其结束时,至少15%的投票成员投票同意,并没有成员投票反对,那么此规范在投票期结束后即刻批准为OASIS标准。但是,如果反对票少于投票成员的15%,技术委员会将通报此投票结果,并在其后的30天内以特别多数票决定采取以下行动:(1)不考虑这些反对票,要求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批准此规范;(2)完全撤消此提交申请;(3)提交修正后的规范,如果选择这种情况,修正后的规范将被认为是新的提交材料,除非修正后的规范中包含之前的投票信息和意见的处理信息。
如果投票期结束时投票成员少于15%投同意批准票,或者15%或以上的投反对票,或者提交此规范的技术委员会在得知反对票数而在30天内没有对此结果采取任何正式的行动,那么此规范就不能批准为OASIS标准。但这并不影响此规范后来重新提交,如以上所述。
在规范批准为OASIS标准之后,不可对其作任何修改,除非注释其批准状态和日期的标题页和页脚。
3.5 勘误表的批准
技术委员会可能批准一系列OASIS标准的勘误表为“已批准的勘误表”,以纠正规范:

  1. 通过一部分提交的修正案为委员会草案,并在原规范的内容上标记出修改部分。
  2. 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批准所提交的修正案不包括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 提交的修正案经15天的公开审查期后方可完成评审,如第3.4条所述。
  4. 公开审查通过后,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批准此提交的修正案为已批准的勘误表。

不管原规范以何种形式发布,修正它的已批准的勘误表必须一起发布。已批准的勘误表也必须纳入随后修正规范的公开审查草案中。
技术委员会每6个月内、在一个OASIS标准中只能通过已批准的勘误表一次。

四、标准程序中的理事会干预
4.1 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
如技术委员会程序第一部分所述,为理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技术委员会程序的活动进程,OASIS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担当了与理事会之间的联络员的角色。技术委员会联络员的具体任务由理事会根据其与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的商议而指定,但是联络员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当收到创立新的技术委员会的提案和技术委员会提交规范给OASIS审核以批准为OASIS标准时,通知理事会。应该在得知技术委员会提交时立即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该发送一份关于创立创建新技术委员会的提案给技术咨询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
但是在此技术委员会程序中,理事会也可能临时召开会议,由多数票通过驳回创立新技术委员会的提案或者由OASIS成员投票拒绝批准提交的规范为OASIS标准;那么此提案或提交的规范应当返还给提案人或技术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完善,并说明驳回的原因。
理事会有可能在任何时候自由决定修改此技术委员会程序。
4.2 申诉
任何团体中由三个或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如果认为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做出了或未履行某些与此技术委员会程序或OASIS理事会指定的OASIS政策相违背的行为,则可以申诉其作为或不作为。申诉人应当在作为行为发生30天内提交其申诉材料,但关于不作为的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应该陈述异议的理由,包括给申述人带来的任何直接或不利影响;违背的技术委员会程序或OASIS政策条款内容;申诉的作为或不作为;和申诉人满意的明确补救措施。之前解决此异议的方法和结果都应该明确陈述。相关技术委员会行为的申诉必须提交技术委员会管理员。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相关的申诉必须提交OASIS理事会主席。
对技术委员会管理员的申诉:在收到申诉材料的15天内,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提供一份此申诉材料给技术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30天内回复申诉人,在技术委员会管理员认知程度范围内,针对申诉的内容各项逐一辩解,并发送一份处理结果给技术委员会。如果申诉人和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在回复的15天内不能解决此申诉,那么技术委员会管理员应通知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会根据下面所述程序解决。
对提交理事会的申诉:在收到申诉的15天内,理事会主席应提供一份此申诉材料给技术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的30天内,应该回复申诉人,在理事会认知程度范围内,针对申诉的内容各项逐一辩解,并发送一份处理结果给技术委员会。如果申诉人仍然不接受此回复的处理结果,那么他们可能在下一次定期理事会议之前要求OASIS理事会听证。在听证会中,申诉人应该陈述其反对原因,不正确的作为或不作为及其提出的补救措施的效果。理事会应在30天内回复其决定。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申诉结果。

如果此技术委员会程序可能出现必须修改的申诉时,OASIS理事会有权改变以上所述补救措施。